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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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刑法》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虽然刑法未在条文中明确列举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的行为方式,但该行为亦妨害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依法可以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罪处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赵某、谭某甲、谭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经预谋采用诱骗手段,纠集多名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活动,并予以控制、管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组织行为,妨害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