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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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叔侄建立起的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适用习惯。该家庭成员关系符合社会道德观念和维护社会和谐的要求,具有合法性。叔侄二人长期共同生活,侄子承担并履行了赡养义务,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从鼓励赡养孤寡老人、支持家庭养老的良善社会风俗出发,侄子具有赔偿权利主体资格。
基本案情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赔偿权利人”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另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赔偿。实际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就实际支付的费用主张侵权人赔偿。从前述条文理解,死亡的被侵权人无近亲属时,不代表赔偿权利人不存在。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