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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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二、驳回某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02 京尹律师论法
4.关于合同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认定。此类案件如果确实存在双方恶意串通的情况,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保护村民合法权益。是否构成恶意串通应当重点衡量两个方面的因素。第一,承包费价格是否明显过低。此类案件之所以规定民主议定程序,就是为了防止土地承包过程中,因价格过低损害村集体和村民的权益,如果承包费明显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应当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但应当着重注意的是,价格高低的比较应当以签订合同时为准,而不是发生纠纷时。因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开发,一些荒地的承包费价格上涨过快,如果以发生纠纷时的市场价格作为参考,承包费显然过低,所以,当事人是否具有恶意的时间判断应以签订承包时为准。第二,已经履行的时间。土地承包具有特殊性,往往离本村村民居住地较近,村民也在承包地附近进行生活、生产,根据常理,村民知道或应当知道土地对外承包的事实。如果土地承包合同确因承包费价格过低损害了村民的利益,主张合同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村民应当尽快提出。在土地承包合同已经长期履行的情况下,村委会或村民再以此主张合同无效与常理不符。实践中,此类纠纷的真实原因多为村委会或村民因土地承包费价格上涨、地力提高而主张收回土地,进而达到毁约进而侵占承包人投入的目的,选择以没有经过村民议定程序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03 京尹律师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