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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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并使用弓弩及毒针等凶器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张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中,被告系多次盗窃,且将所盗家犬出售他人,亦有市场价值认定,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