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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狗?携带并使用弓弩及毒针等凶器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4-05-15

一、案例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并使用弓弩及毒针等凶器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张三为了偷狗卖钱,专门准备了打狗用的弩、毒针等工具,多次骑摩托车从南昌县莲塘镇沿105国道流窜至丰城市筱塘乡、荣塘镇、拖船镇、剑南街办、张巷镇等地,使用弓弩及毒针盗窃村民家养田园犬,得手后再骑摩托车返回南昌县莲塘镇,将所盗家犬出售他人。经查明,被告人张三在丰城作案至少9次。

另查明,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每只家养田园犬市场零售价格为962元。被告人张三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并使用弓弩及毒针等凶器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张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该盗窃犯携带弓弩和毒针等凶器进行盗窃,不仅增加了盗窃行为的危险性,还多次实施盗窃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因此,该案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系多次盗窃,且将所盗家犬出售他人,亦有市场价值认定,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有法可依。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