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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贩卖给他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4-05-16

案例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限制买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

为获取利益,一男子竟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贩卖给他人。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强于2023年8月至9月期间,未经国家许可,在宁都县城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多次贩卖给他人共计200余个,销售总金额为67959元。

2023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限制买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以上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中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买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有这些都是国家为调控特定物品的经营市场而作的特殊规定,非经许可即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给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市场造成了很大的混乱。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限制买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