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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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01
案件回放
为优化城区环境,改善居民居住环境,A县人民政府决定对A县粮油市场进行棚户区改造。2018年3月18日,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征收人公布了具有相应资质的50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其中7家报名参加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同时要求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通过投票选择甲评估公司作为涉案征收补偿的评估机构,投票同意率超过半数。2018年3月27日,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了被征收人选择的评估机构甲评估公司。2018年7月27日,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初步估价结果进行了公示。
杨某在该征收范围内有一间50平方米的商铺,用于经营。2019年3月18日,甲评估公司对杨某房屋作出《房地产征收补偿估价报告》,对杨某50平方米的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进行了征收补偿价格评估,评估结果为:建筑物价值483072元,装修补偿价值4103.40元,附属物补偿价值16669.90元,总计503845元。杨某对甲评估公司作出的《房地产征收补偿估价报告》有异议。杨某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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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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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来源:书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站式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