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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能否干预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2024-06-24

一、案件回放



冯某是某乡甲村的农民,他今年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土地种植蔬菜,主要是白菜。但是村委会在调查市场行情后,认为种植番茄销路会更好,于是村委会号召村里农民种植番茄。冯某不愿意种植番茄,村委会派人反复做工作,冯某还是不愿意。

村委会主任张某认为,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监督权,可以决定承包人从事何种生产经营活动,遂强令冯某种植番茄,并指出如果冯某不按照村里的统一安排种植番茄,村委会将收回冯某的承包地。冯某不服。



二、裁判理由



当承包人承包土地后,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承包方来说,国家实行土地承包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农业生产。因此,承包方必须将所承包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14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依此规定,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和法律的规定。当承包方在土地上从事非农业生产时,发包方有权制止。但是承包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从事农业生产的范围内自行选择从事何种农业生产。对于这一点,发包方无权干预。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监督权并不是干预承包方的经营的权利。

本案中,村委会无权要求冯某种植番茄或者其他任何农产品。



三、裁判要旨



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有权制止承包方在土地上从事非农业生产,但必须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无权干预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选择从事何种类型的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