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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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6
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就杨某脱岗的事实,公司仅提供监控视频予以证明,杨某对此不予认可,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亦未向杨某核实情况,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及杨某陈述,不能证明杨某离开其工作场所范围,结合其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其行为不能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脱岗。公司主张杨某因上班期间多次脱岗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