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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摸鱼”将员工辞退,合法吗?

2024-06-26

基本案情

于某于2018年2月1日入职,从事软件研发工作,双方于2021年2月续签《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工资标准8700元/月。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劳动者频繁脱岗,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于某称,离开工位主要是为了上厕所、喝水,是基本身体所需,公司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公司辩称,于某负责项目人员具有不可替代性。自项目组更换领导后,于某便带有情绪工作。2021年1月至6月的门禁卡记录显示,于某在该期间单日单次离开工位超过30分钟的情形近30次,最长单日离开工位时长累计为122分钟。于某在工作时间内,无故脱岗,且脱岗时间完全超出正常上厕所或者饮水时间。一天之内多次脱岗并且在工作期间还经常性迟到早退。于某以上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就杨某脱岗的事实,公司仅提供监控视频予以证明,杨某对此不予认可,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亦未向杨某核实情况,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及杨某陈述,不能证明杨某离开其工作场所范围,结合其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其行为不能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脱岗。公司主张杨某因上班期间多次脱岗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京尹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为了保证内部的工作效率,往往会针对员工的“摸鱼”行为进行规定,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在公司有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对“摸鱼”员工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扣除工资,但却不能因为员工一般的“摸鱼”行为而将其开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中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的一般“摸鱼”行为,如上班刷视频、聊天等行为远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更没有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在面对劳动纠纷时,单位仅以员工上班“摸鱼”为由开除员工往往不能够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