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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绑架大陆居民赴菲律宾,以杀害、伤害等威胁索要赎金,19人获刑!

2024-07-16

案例要旨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本案中,陈某光纠集被告人罗某忠、吴某碧等人依托菲律宾马尼拉云顶赌场“精英贵宾厅”以“到菲律宾出码赌博或办理贷款,包办签证、吃住、机票”为由诱骗大陆居民赴菲律宾后,利用人民币与比索币汇率差,采取签订人民币借条、给付相同数目比索币赌博筹码的方式,待被害人输光赌资后以索要欠款为由,通过殴打、言语威胁被害人,并向被害人亲友通过电话、在线视频进行言语威胁或发送被害人被看管、殴打视频等手段,以杀害、伤害或扣押被害人为要挟,向被害人亲友索要赎金,先后绑架王某峰、秦某强、姚某官、周某圣、周某、吴某等人。后被告人王某峰、秦某强、姚某官、周某、吴某、周某圣、蒙某斌、张某春、张伟龙、陈某、周峰、王某全相继入伙。在菲律宾形成了以陈某光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罗某忠、姚某官、周某为重要成员,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峰、蒙某斌、周某圣、王某全、秦某强、张某春、陈某为组织成员,积极实施、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处罚;被告人吴某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沂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官(绰号小虎、小姚、老K),男,1986年3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2012年12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月27日因涉嫌绑架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忠(绰号阿忠、忠哥),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2019年1月27日因涉嫌绑架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国(绰号老叶),男,1977年3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2018年12月5日涉嫌绑架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峰(绰号阿峰),男,1982年4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2001年7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蒙某斌(绰号阿斌),男,1992年4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2018年12月3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职某科(绰号小科),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获嘉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获嘉县。2002年11月2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斌(绰号斌子),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圣,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姜堰区。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全(绰号阿全),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2012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1月11日减刑释放。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春(绰号阿春),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中山市。2005年1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9年4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1月10日减刑释放。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强,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姜堰区。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某(绰号东哥、东子),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绰号阿飞、小飞),男,1987年7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男,1993年5月28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绰号阿闹),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2015年9月29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6月1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6月1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碧,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珠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香港特别行政区。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顾某华,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泰兴市。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洋,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余某,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部一刑诉[2019]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官、罗某忠、叶某国、王某峰、蒙某斌、职某科、王某斌、周某圣、王某全、张某春、秦某强、秦某、刘某、朱某、陈某、吴某碧、顾某华、孙某洋、余某犯绑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4日、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福、刘*出庭支持公诉,……。本院受理后,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案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香港籍陈某光(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罗某忠、吴某碧、颜某(批捕在逃)等人依托菲律宾马尼拉云顶赌场“精英贵宾厅”以“到菲律宾出码赌博或办理贷款,包办签证、吃住、机票”,诱骗大陆居民赴菲律宾后,利用人民币与比索币汇率差(约1:8左右),采取签订人民币借条、给付相同数目比索币赌博筹码的方式,待被害人输光赌资后以索要欠款为由,通过殴打、威胁被害人,并向被害人亲友通过电话、在线视频进行言语威胁或发送被害人被看管、殴打视频等手段,以杀害、伤害或扣押被害人为要挟,向被害人亲友索要赎金,先后绑架王某峰、秦某强、姚某官、周某圣、周某(已起诉)、吴某(已起诉)等人,共获取赎金100余万元。后被告人王某峰、秦某强、姚某官、周某、吴某、周某圣、蒙某斌、张某春、张伟龙(另案处理)、陈某、周峰(已起诉)、王某全相继入伙。在菲律宾形成了以陈某光为首要分子,罗某忠、姚某官、周某为重要成员,颜某、王某峰、蒙某斌、吴某碧、周某圣、周峰、吴某、王某全、秦某强、张某春、张伟龙、陈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发展以来共实施绑架作案10起,索取赎金290余万元。

2018年1月份左右陈某光回到香港,部分成员回国,姚某官、周某等人仍在菲交叉结伙作案3起。同年3月23日至4月4日,姚某官伙同被告人叶某国、职某科、周某等人,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某1实施绑架,姚某官等人索得赎金80万元。在具备一定经济基础、有赌厅出码支持后,姚某官通过吸纳重组、招募扩充人员的方式,迅速在菲律宾形成以姚某官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叶某国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职某科、王某斌、宋鋆(另案处理)、秦某、刘某、朱某、王某全、顾某华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8年3月至5月,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菲律宾Okada(以下简称欧卡达)赌场“德晋世纪赌厅”为依托共实施绑架作案8起,索取赎金250余万元。

以陈某光、姚某官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形成以来,多次纠集组织成员共针对中国公民实施绑架作案18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中国公民,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18日,周某、吴某以“去菲律宾赌博可以用10万元人民币换100万人民币的筹码,包吃、住、飞机票”将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潘某、袁某1诱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颜某、周某、吴某机场接机。在云顶赌场精英贵宾厅,陈某光收取袁、潘二人7.5万元赌资并与二人签订100万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扣押护照,被告人吴某碧、颜某、陈某光指导、监看袁、潘二人赌博。同年3月21日袁、潘二人输光筹码被转移至公寓,由周某、吴某等人看管。陈某光等人威胁袁、潘二人,迫使其二人向亲属打电话索要人民币100万元。同年3月22日,以吴某碧银行账户收取袁某1、潘某二人亲属因担心二人人身安全而支付的100万元赎金后,当日袁、潘二人被释放回国。

2、2017年4月29日,周某、吴某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袁联村周某圣诱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颜某、周某机场接机。在云顶赌场精英贵宾厅,陈某光与周某圣签订80万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扣押护照,被告人姚某官、周某、颜某、吴某监看周某圣赌博。周某圣输光筹码被转移至公寓,由周某、颜某、姚某官、吴某等人看管,陈某光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以其人身安全为要挟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80万元。同年5月6日至5月9日,以颜某提供的袁华沁账号多次收取周某圣亲属因担心人身安全而支付的79.3万元赎金。5月9日,周某圣被释放回国。

3、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秦某强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江苏省姜堰区大伦镇缪埭村夏某1诱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被告人吴某碧办理护照、购买机票,被告人王某峰、秦某强机场接机。在云顶赌场精英贵宾厅,陈某光与夏某1签订5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扣押护照,被告人王某峰、秦某强指导并监看夏某1赌博。夏某1输光筹码被转移至公寓,陈某光、王某峰、秦某强等人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以其人身安全为要挟、发送殴打夏某1的视频,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50万元。同年5月9日至5月11日,以吴某碧银行账户多次收取夏某1亲属因担心人身安全而支付的50万元赎金后,夏某1被释放回国。

4、2017年6月24日,周有良(另案处理)以“去菲律宾务工”为由将广西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孙某1蒙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被告人蒙某斌、陈某机场接机。在Cityofdreams(以下简称COD)赌场,受陈某光安排由被告人王某峰与孙某1签订5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扣押护照,被告人王某峰、蒙某斌、周有良指导并监看孙某1赌博。孙某1输光筹码被转移至公寓看管,陈某光以其人身安全为要挟索要人民币50万元,后由陈某、张某春、张伟龙(另案处理)拍摄殴打孙某1视频向其亲属发送。同年6月27日至7月2日,以陈某银行账户收取孙某1亲属因担心人身安全而支付的3.4万元赎金。看管期间,孙某1趁机逃跑,在他人帮助下于7月15日回国。

5、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姚某官伙同罗某忠等人介绍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四村刘某1至菲律宾赌场赌博。在太平洋赌场,被告人罗某忠向刘某1出借140万比索的筹码赌博。刘某1输光筹码后,被告人罗某忠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并向刘某1亲友发送其被殴打的照片,以其人身安全为要挟,向刘某1亲友索要140万比索(约合人民币20万元)。同年7月18日,刘某1被菲律宾警方解救。

6、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周某圣、周峰(已起诉)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云盘路刘某2诱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被告人姚某官机场接机。在云顶赌场精英贵宾厅,被告人姚某官经陈某光授意与刘某2签订38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扣押护照,后被告人周某圣、周峰监看刘某2赌博,姚某官抽水。刘某2输掉19万比索币的筹码被转移至公寓,由周某圣、周峰看管,姚某官以人身安全为要挟向刘某2亲属索要人民币19万元。同年8月30日收取刘某2亲属因担心人身安全而支付的19万元赎金后,刘某2被释放回国。

7、2017年9月6日,被告人姚某官、张某春、王某全与陈某光、周某等人预谋后,由孟国庆、黄洋娥(均另案处理)以“到菲律宾赌博不用本钱、免费提供机票、食宿”,将广州市越秀区共和二巷6号704房王某1诱骗至菲律宾马尼拉云顶赌场,签订30万元人民币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的比索币筹码,诱骗、威逼其赌博输光筹码后,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由陈某光、张某春对其进行殴打,周某拍摄王某1被打视频,后以王某1人身自由及安全为要挟,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30万元。9月10日至15日先后收到王某1亲友向王某1银行账户转款共计29620元。9月17日,王某1被释放回国。

8、2017年10月5日,被告人周某圣、周峰(已起诉)以“去菲律宾贷款”为由将浙江省安吉县梅溪镇华光村小庙自然村张某1蒙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被告人姚某官机场接机。在云顶赌场精英贵宾厅,被告人姚某官经陈某光授意与张某1签订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扣押护照,周某圣监看张某1赌博,姚某官抽水。张某1输光筹码被转移至公寓,由周某圣、周峰看管,姚某官以人身安全为要挟向张某1及其亲友索要人民币30万元。10月9日以周峰的银行账户收取张某1亲属因担心人身安全而支付的30万元赎金后,张某1被释放回国。

9、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周某圣、周峰以“去菲律宾赌场放贷赚钱”为由将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橡树玫瑰园卢某1蒙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被告人王某全接机。被告人姚某官与王某全等人预谋,由王某全在欧卡达赌场与卢某1签订5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扣押护照,周峰指导、监看卢某1赌博,王某全抽水。卢某1输光筹码被王某全、周某圣、周峰转移至公寓,受陈某光安排由周某、颜某等人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威胁,并向其亲友发送其被控制、持枪恐吓等视频,以其人身安全为要挟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50万元。后卢某1家人报警并通过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求救,在中国驻菲大使馆及菲律宾反绑架大队帮助下支付8.2万元赎金后将卢某1解救回国。

10、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蒙某斌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欣欣花园王某2诱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颜某机场接机。在云顶赌场精英贵宾厅,陈某光与王某2签订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另收取3万元人民币的赌资、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扣押护照,周某受陈某光安排对签单经过录像,后周某、蒙某斌监看王某2赌博,颜某抽水。王某2输光筹码被转移至公寓,被告人蒙某斌、周某、颜某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威胁,并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30万元。看管期间,王某2趁机逃跑后经中国驻菲大使馆补办护照回国。

11、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叶某国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某1诱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叶某国机场接机。在COD赌场,姚某官先后与徐某1两次签订共计1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扣押护照,周某录制徐某1签单经过视频,后被告人姚某官、职某科、叶某国监看徐某1赌博。徐某1输掉80万比索币筹码被转移至公寓,被告人姚某官、职某科等人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威胁,并以人身安全为要挟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80万元。3月28日至4月2日以姚某官银行账号及支付宝多次收取徐某1亲属因担心人身安全而支付的80万元赎金后,徐某1被释放回国。

12、2018年4月4日,被告人朱某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江苏省兴化市荻垛镇富家村邵某1诱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被告人叶某国机场接机。在欧卡达赌场,叶某国与邵某1签定2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由被告人刘某保管借款协议及护照,被告人姚某官、叶某国、职某科、刘某监看邵某1赌博。邵某1输掉15万比索币筹码后被转移至公寓,被告人姚某官、王某斌、刘某、宋鋆(另案处理)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威胁、殴打,以人身安全为要挟、发送殴打邵某1的视频,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15万元。4月11日,以王某斌的银行账户收取邵某1亲属因担心人身安全而支付的10万元赎金后,邵某1被释放回国。

13、2018年4月4日,被告人朱某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民乐路项晨诱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被告人叶某国机场接机。在欧卡达赌场,叶某国与项晨签定5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由被告人刘某保管借款协议及护照,被告人姚某官、叶某国、职某科、刘某监看项晨赌博。项晨输掉35万比索币筹码后被转移至公寓,被告人姚某官、王某斌、刘某、宋鋆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威胁、殴打,以其人身安全为要挟、发送殴打项晨的视频,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35万元。4月9日至4月10日,多次收取项晨亲属因担心人身安全而支付的35万元赎金后,项晨被释放回国。

14、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朱某伙同余某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江苏省兴化市城东镇赵献村万某诱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被告人叶某国机场接机。在COD赌场,叶某国等人与万某签订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扣押护照,被告人叶某国、王某斌、宋鋆监看万某赌博。万某输掉22万比索币筹码后被转移至公寓,被告人姚某官、王某斌、宋鋆、秦某、刘某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威胁、殴打,以人身安全为要挟、发送殴打万某的视频,向其亲属索要人民币30万元。4月23日,以姚某官提供的银行账户收取万某亲属因担心人身安全而支付的10万元赎金后,万某被释放回国。

15、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顾某华以“去菲律宾贷款”为由将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车站路张某2蒙骗至菲律宾马尼拉,被告人姚某官办理签证、购买机票,被告人王某斌机场接机。在欧卡达赌场德晋世纪赌厅,被告人叶某国与张某2签订1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王某斌录像并扣押护照。张某2输掉5万比索币筹码后被转移至公寓,被告人姚某官、职某科、王某斌、秦某、宋鋆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威胁、殴打,以人身安全为要挟、发送殴打张某2的视频,向其亲属索要人民币5万元。5月5日,以蔡金换的银行账户收取张某2亲属因担心人身安全而支付的2万元赎金后,张某2被释放回国。

16、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顾某华以“去菲律宾贷款”为由将江苏省兴化市荻垛镇塾墩村周某1蒙骗至菲律宾马尼拉,被告人姚某官办理签证、购买机票,被告人王某斌机场接机。在欧卡达赌场德晋世纪赌厅,被告人叶某国与周某1签订2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王某斌录像并扣押护照。周某1输掉17万比索币筹码后被带至公寓,被告人姚某官、职某科、王某斌、宋鋆、秦某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威胁、殴打,以人身安全为要挟、发送周某1被打视频,向其亲属索要人民币17万元。周某1亲属共支付13.9万元赎金,其中5万元于5月1日汇入王某斌的银行账户。5月5日,周某1被释放回国。

17、2018年4月30日,周峰以“去菲律宾贷款”为由将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许某1蒙骗至菲律宾马尼拉,被告人姚某官机场接机。在欧卡达赌场德晋世纪赌厅,被告人姚某官、叶某国与许某1签订1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后姚某官监看许某1赌博并抽水。许某1输光筹码后被转移至公寓,被告人姚某官、叶某国、王某斌、刘某、秦某、宋鋆、职某科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以人身安全为要挟、发送威胁视频,向其亲属索要人民币100万元。5月2日以姚某官提供的银行账户收取许某1亲属因担心人身安全而支付的100万元赎金后,许某1被释放回国。

18、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全伙同孙某洋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沙前巷王某3诱骗至菲律宾马尼拉,被告人姚某官机场接机。在欧卡达赌场德晋世纪赌厅,被告人姚某官、叶某国与王某3签订2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扣押护照并由被告人刘某保管,被告人姚某官、职某科、王某斌监看王某3赌博并抽水。王某3输掉15万比索币筹码被转移至看管公寓的途中,趁机逃跑并摔伤脚踝,后遭到被告人姚某官、职某科殴打,孙某洋拖拽。抵达公寓,由被告人秦某、宋鋆等人看管,被告人职某科实施殴打,王某3在洗手间被迫割腕自杀,后被发现并送至医院救治。同年5月3日,王某3得到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及慈桥基金会的救助并于12日康复后回国。后经鉴定,王某3脚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二)其他犯罪事实


1、2016年11月,王某峰听信“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至菲律宾后,被告人罗某忠、陈某光等人与其签订6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诱骗、威逼其赌博输钱后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并向其亲友发送其被控制、殴打视频,以王某峰人身自由及安全为要挟,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5万元。11月14日收取王某峰朋友韩某向王泳桦的账户支付的赎金2万元。


2、2017年1月,颜某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秦某强诱骗至菲律宾,交由被告人王某峰、陈某光等人签订20万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诱骗、威逼其赌博输钱后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并向其亲友发送其被控制、殴打视频,以秦某强人身自由及安全为要挟,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20万元。1月21日至1月25日多次收取缪某通过银行汇款及微信转账支付的共计45700元。

3、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峰、颜某、秦某强等人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姚某官诱骗至菲律宾,交由陈某光等人签订100万元比索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诱骗、威逼其赌博输钱后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并向其亲友发送其被控制、电击视频,以人身自由及安全为要挟,向其亲友索要100万比索(约合人民币13万余元)。3月15日至3月20日收取姚某官之妻张某4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13万余元。

4、2018年1月底,被告人周某圣等人以“去菲律宾办理贷款”为由将顾某华蒙骗至菲律宾,交由被告人姚某官等人签订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共提供价值35万比索币的筹码,诱骗其赌博输钱后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威胁,以顾某华人身安全为要挟,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35万元。2月3日至7日收取顾某华及其家人通过银行汇款及微信转账支付的149900元赎金。

5、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周某圣、顾某华以“去菲律宾办理贷款”为由将江苏省沛县沛城镇张某3蒙骗至菲律宾,交由被告人姚某官等人签订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诱骗其赌博输钱后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威胁、殴打,并向其亲友发送被控制视频,以张某3人身自由及安全为要挟,索要人民币30万元,后于同年2月3日收取张某3之父张某5支付的共计24800元赎金。

6、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姚某官与周某、颜某等人预谋后,由被告人顾某华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江苏省泰州市黄桥镇花园新村二区周某2诱骗至菲律宾,签订1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诱骗、威逼其赌博输光筹码后,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并向周某2亲友发送其被控制、殴打、电击等视频,以其人身安全为要挟,向周某2亲友索要人民币10万元。3月20日收到周某2之兄周某3支付的2万元赎金后,周某2被释放回国。

7、2018年3月23日至3月31日,周某等人预谋后,由周峰以“去菲律宾办理贷款”为由将山东省邹城市燕京花园程某1诱骗至菲律宾,交被告人罗某忠、周某等人签订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诱骗、威逼其赌博输钱后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并向其亲友发送其被控制、殴打等视频,以程某1人身自由及安全为要挟,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17万元,于2018年3月25日至3月30日收取程某1之妻赵燕分5次向于小键的账户内支付的赎金3.27万元后,程某1被释放回国。

8、2018年4月4日至4月10日,周某等人预谋后,由周峰以“去菲律宾办理贷款”为由将山东省沂水县沂水镇毛家窑村马某1峰诱骗至菲律宾,交由被告人罗某忠、周某等人签订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诱骗、威逼其赌博输光筹码后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并向其亲友发送其被控制、殴打、电击等视频,以马某1峰人身自由及安全为要挟,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30万元,分别于同年4月6日至4月8日收取马某1峰亲友交付的赎金共计1.66万元、4月9日收取马某1峰向朋友王某4借款0.3万元作为赎金后,同年4月19日,马某1峰在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的帮助下回国。

9、2018年10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新秀路林某1被“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诱骗至菲律宾。被告人罗某忠等人与林某1签订2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诱骗、威逼其赌博输光筹码后,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并向林某1亲友发送其被控制视频,以其人身安全为要挟,向林某1亲友索要200万元人民币。10月14日至19日多次收取林某1家属支付的共计99.5万元赎金。被看管期间,林某1逃跑摔伤腰部。10月20日,在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的帮助下,林某1被菲律宾警方在菲律宾马尼拉机场解救,罗某忠等人被抓获。后经鉴定林某1腰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马某1峰等人的陈述;证人马某1同等人的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被告人姚某官、罗某忠及同案犯周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官、罗某忠、叶某国、王某峰、蒙某斌、职某科、王某斌、周某圣、王某全、张某春、秦某强、秦某、刘某、朱某、陈某、吴某碧、顾某华、孙某洋、余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绑架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以被告人姚某官、陈某光为首要分子,罗某忠、叶某国等人为重要成员,王某峰、职某科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职某科、王某全、张某春、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峰协助抓捕同案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该案查扣财产依法处置。


被告人姚某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开庭时辩解称在主观上没有想过实施绑架,认为应该定为非法拘禁罪;不是所有的人都听其指挥,没有指使、指导他们,客户签订借款协议时都是自愿的,不存在诱骗客户签单赌博的行为;客户签订合同前已明确告知输赢按合同结算,不存在汇率骗钱的问题;所有的借款客户在签合同前,就已明确告知赌博输了后还款,及还款期限,只有不愿意还款及逃跑的,才限制人身自由及殴打,客户自己跟家人沟通如何还款,不存在威胁人身自由的问题;第5起刘某2案,刘某2不是其诱骗过去的;第7起王某1案,没有参与预谋、看管、殴打,没有分钱,只是没有地方关押,借用了其住处,没有参与任何事情;第8起张某1案,没有参与,赌博之前已经告诉他人民币与比索币之间的汇率,告诉他是打台底;第9起卢某1案,没有参与,当时已经回国了;第11起徐某1案,其跟徐某1说清楚了赢了给人民币输了也要给人民币,收取的是赌资不是赎金;第12起邵某1案,收取的是赌资不是赎金,没有指使打人;第13起项晨案,项晨跟邵某1是同一天来的菲律宾,其认为应该合为一起,邵某1、项晨他们赌博之前,去赌场考察过是否合法、正规,他们是在知道打台底的情况下签订的借款协议,收取的是赌资不是赎金;第14起万某案,收取的是赌资不是赎金;第15起张某2案,张某2被诱骗至菲律宾其不知情,张某2去菲律宾赌钱,其已经告知他是以赌博的名义借款,收取的是赌资不是赎金;第16起周某1案,收取的是赌资不是赎金;第17起许某1案,收取的是赌资不是赎金;第18起王某3案,王某3是自己知道打台底的情况下跟其签订的借条,当时他伤了脚踝后,是应他的要求把他送到机场,不是遗弃;其他犯罪事实第4起顾某华案,顾某华到达菲律宾后,了解了打台底的情况后签订的借据;其他犯罪事实第5起张某3案,收取的是赌资不是赎金;其他犯罪事实第6起周某2案,收取的是赌资不是赎金;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认为:第7起王某1案,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被告人参与了该起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不符合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标准。二、不宜认定姚某官为首要分子和领导者。三、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责任。四、坦白。五、第5、7、9起指控被告人参与犯罪的证据不足,应予排除。六、被告人并非领导、组织、策划的总实施者,不能对其他被告人参与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七、认罪、悔罪、认罚。


被告人罗某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开庭时辩解称其他犯罪事实第1起王某峰案,只参与了宿舍看管,没有参与整个过程,关于打台底的事情不知道,拍视频,殴打的事情,还钱的事情也不知道,没有分到一分钱;其他犯罪事实第6起周某2案,支付的99.5万元有一部分在银行卡里没有取,没有殴打发视频给他家里人。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认为:第5起刘某1案,是肥九与刘某1签订借款协议,并出借出码,并非罗某忠,其所有款项仅有5000元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罗某忠进行转账,而该费用被告人用于刘某1住宿及生活开销。刘某1刷的4万多,是刘某1直接向赌厅购买赌码。刘某1刷卡85000元与借呗4000元,并非向罗某忠支付;其他犯罪事实第1起王某峰案,借款协议并非被告人罗某忠与被害人王某峰签署,罗某忠在该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未获任何不当利益;其他犯罪事实第7起程某1案,只是应颜某要求假扮老板,问程某1为什么不还钱,罗某忠在该起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其情节特别轻微;其他犯罪事实第8起马某1峰案,罗某忠只打了被害人几巴掌,其他未参与,在本起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应属于从犯;其他犯罪事实第9起林某1案,是罗志强与林某1签订的借款协议,被害人林某1儿子,转账至林某1工商银行卡上15万元,其中14万元仍在林某1卡上,并未被被告人转取,且被告人罗某忠在将林某1送至机场时,给予被害人3000余元,并为其购买机票。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坦白。二、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三、主观恶性小。四、在王某峰案中所起所用较小,系从犯。五、罗某忠并非涉恶犯罪集团成员。

被告人叶某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开庭时辩解称其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人员,是被胁迫帮他们办事,只是挣点中介费,没有限制自由;第11起徐某1案,我没有诱骗,姚某官给我的钱是朱某赢的钱,给了3万元;第12起邵某1案,姚某官安排职某科与邵某1签订的借款协议,没有监看他赌钱;第13起项晨案,姚某官安排职某科签的借款协议,没有监看项晨赌钱;第14起万某案,借款协议是宋鋆受姚某官的指示跟万某签订的,后面的事情没有参与;第15起张某2案,没有安排王某斌接机,其只帮忙签借款协议,其他没有参与,没拿一分钱,认为签借款协议不应该是绑架;第16起周某1案,只帮忙签了借款协议,其他没有参与,没有分钱,只是为了自保,听从姚某官的安排;第17起许某1案,是姚某官安排其签的单,没有威胁、殴打,发送视频,是许某1自己主动打电话还钱;第18起王某3案,借款协议是姚某官签订的,王某3的事情没有参与。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认为:第11起徐某1案,徐某1是朱某诱骗至菲律宾,叶某国只参与了接机其他未参与;第12起邵某1案,叶某国只起了次要辅助作用,其只参与了接机其他未参与;第13起项晨案,叶某国只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其只参与了接机其他未参与;第15起张某2案,叶某国只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其被迫参与到与张某2签订借款协议,其余所有行为均未参与;第18起王某3案,叶某国并未参与该起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不构成绑架罪,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二、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在参与的7起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在菲律宾博彩业是合法的;叶某国家庭情况特殊。

被告人王某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部分事实有异议,开庭时辩解称第4起孙某1案,只是打了个借条就走了。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认为:第3起夏某1案,夏某1是由秦某强诱骗至菲律宾,而不是由王某峰诱骗,王某峰没有殴打夏某1,仅凭夏某1的陈述不能证实王某峰对其实施了殴打暴力等行为;第4孙某1案,王某峰只是在赌场现场签订借款协议,指导受害人赌博,并没有诱骗、殴打、威逼受害人的行为;其他犯罪事实第2起秦某强案,王某峰没有参与签订借款协议,没有监督赌博、殴打、威逼受害人,在该起案件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其他犯罪事实第3起姚某官案,被告人王某峰仅有一般看管行为,在该起案件所起作用较小,应属于从犯。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自首。二、立功。三、坦白、认罪、悔罪。四、从犯。五、主观恶性轻、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六、当庭认罪、悔罪。

被告人蒙某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开庭时辩解称第10起王某2案,没有控制人身自由。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认为:第4起孙某1案,蒙某斌只参与了接机监督,对被害人没有实施殴打,所起的作用较小,在这起犯罪中蒙某斌是从犯。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孙某1案中属于从犯;王某2案中认罪,所起作用较小;初犯、偶犯;认罪、悔罪。

被告人职某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开庭时辩解称其在菲律宾认识姚某官后帮他们做客,没给其一分钱;第11起徐某1案,没有参与监看赌博;第12起邵某1案,叶某国接机邵某1、项晨,叶某国自己签的借款协议,录的像,他们赌完后,叶某国安排其把送他们走;第13起项晨案,叶某国自己跟项晨签的协议,让其帮忙录视频,检察院的口供其不清楚,王某斌打没打人其不知道,其没说过这样的口供;第16起周某1案,没有带周某1去赌博,只负责在宾馆看着他,没有打他,也没有发视频给他家里;第17起许某1案,其不认识许某1,没有参与,没有提供银行账户收取100万元,许某1在克拉克的时候,其跟的王某3;第18起王某3案,其负责看管王某3,没有参与王某3赌博,王某3脚伤是自己摔的。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坦白。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职某科参与第17起许某1案犯罪。三、从犯。四、认罪、悔罪。

被告人王某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开庭时辩解称第12起邵某1案,没有看管邵某1,没有限制自由,打人也是他们安排的;第13起项晨案,没有看管项晨赌博,也没限制他的自由;第14起万某案,是叶某国安排其签单的,没有殴打万某,他自己打的自己;第15起张某2案,去接机是叶某国带着其去的,扣押护照、录像是叶某国安排的,没有参与殴打;第16起周某1案,接机是叶某国带其去的,扣押护照,录视频是叶某国安排的,没有打他;第17起许某1案,是许某1主动还的钱,他自己跟家里打的电话,没有逼迫他,录制视频是他自己要求的;第18起王某3案,只看着王某3赌博抽水,其他没有参与。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认为:第12起邵某1案,被告人王某斌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第13起项晨案,被告人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第15起张某2案,接机的并非王某斌,王某斌在本起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第16起周某1案,接机的并非王某斌,王某斌在本起中所起作用较小;第17起许某1案,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第18起王某3案,王某斌与王某3受伤无关,本起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在张某2、周某1案中并非王某斌接机,录像和扣押护照也是受安排为之。二、1、初犯;2、坦白;3、从犯;4、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为一般成员;5、认罪认罚,悔罪。

被告人周某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开庭时辩解称第6起刘某2案,刘某2不是其带过去的,他自愿去赌博,不是被强迫的,没有打他;第8起张某1案,这人是自愿,没有打他,逼迫他;第9起卢某1案,这个大学生跟周峰是网友,他把50万元输掉后,周某,小刀把我和他一起看管起来;其他犯罪事实第4起顾某华案,不认识顾某华,不是其带过去的,没有打她,只是住在一个房间,提供吃喝,借条、筹码是跟姚某官弄的;其他犯罪事实第5起张某3案,不认识张某3,他是跟姚某官签的单,没有打她,给其的1万元钱,是坐飞机的食宿费用。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认为:第8起张某1案,张某1是自愿赌博,没有限制人身自由,是姚某官看管的,周某圣没有获利;第9起卢某1案,周某圣没有殴打,卢家人给的8.2万元不属于赎金;其他犯罪事实第4起顾某华案,该起案件周某圣并未参与;其他犯罪事实第5起张某3案,是顾某华通过微信方式联系张某3去的菲律宾,周某圣只是和张某3同机抵达,并未介绍张某3赌博,也没有限制威胁他,也没有获利。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不构成绑架罪,至多构成非法拘禁罪。二、卢某1、刘某2、张某1、张某3案中周某圣没有看管、威胁、殴打行为,卢某1家人支付的8.2万元不是赎金;顾某华案周某圣没有参与。三、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四、本身就是受害者且身体条件及家庭情况特殊。五、重大立功。六、初犯、认罪、悔罪、未获利。

被告人王某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开庭时辩解称其参与的卢某1、王某3案,没想过实施绑架,没参与殴打任何人、拘禁任何人,后来发生的事不受其控制;第7起王某1案,只是帮忙买食材,没有参与该起;第9起卢某1案,没有参与,当时没有能力出码,是周某,小刀安排的,后续事情不知情,没有起任何作用;第18起王某3案,王某3主动联系其,在微信聊天中明确告诉他输赢的后果,王某3对赌场放贷、打台底等潜规则非常熟悉,在签订合同之前姚已经告知他人民币与比索之间的汇率,他自己赌人民币,不存在诱骗赌博。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不构成绑架罪。二、涉嫌非法拘禁罪。三、从犯。

被告人张某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开庭时辩解称第4起孙某1案,殴打视频是事前经被害人同意拍摄的;第7起张某春案,其事前不知情,无预谋,是受陈某光安排去看管的。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坦白。二、主要是看守被害人防止逃跑,危害性小、获利小。三、从犯。四、认罪、认罚、悔罪。

被告人秦某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开庭时辩解称第3起夏某1案,夏某1主动联系其要去菲律宾,夏某1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没有殴打、威胁他,没有绑架夏某1,夏某1只输了42万元左右,剩余的钱他自己取走了;其他犯罪事实第3起姚某官案,其未参与姚某官案。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认为:第3起夏某1案,不能仅凭夏某1的陈述作为秦某强诱骗的证据;其他犯罪事实第3起姚某官案,秦某强未参与诱骗,未对其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并无获利,不能以姚某官一人的供述认定秦某强参与该起案件。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秦某强不应认定为恶势力集团成员。二、只参与夏某1案,且不能证明对夏某1限制自由、殴打、威胁,且主观恶性小,在这一起中系从犯,未参与姚某官案。三、系胁从犯。四、初犯、坦白。

被告人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开庭时辩解称第15起张某2案,没有收取被害人一分钱,只有他老婆给其转了3000元帮助买机票,并把这钱转给了叶某国;第16起周某1案,没有打过周某1;第18起王某3案,没有打过王某3,也没有权力指使任何人去看管他。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认为:第14起万某案,秦某在本案中起看管作用,并未参与殴打、未参与获利分配,作用较小是辅助作用;第16起周某1案,秦某只负责看管,没有殴打,威胁,所起作用较小;第18起王某3案,秦某只是看管,没有实施殴打,威胁,王某3的伤跟秦某无关。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不构成绑架罪,更符合非法拘禁的犯罪构成。二、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参与的5其犯罪中只起辅助作用。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在菲律宾博彩业是合法的。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开庭时辩解称第12起邵某1案,没有监管邵某1赌博,没有参与殴打、威胁、控制邵某1,只是给姚某官拿包;第13起项晨案,没有看管限制项晨人身自由,借款协议不是其签的,只是替姚某官拿包;第14起万某案,其只是有时候就跟秦某做做饭,没有殴打看管万某;第17起许某1案,其没有看管许某1;第18起王某3案,其没有监管王某3赌博,借款合同放在姚某官的包里,其只是看着包,后续发生的事情不知情。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认为:第13起项晨案,刘某仅背着姚某官的包才存在保管协议和护照的情况,没有主观犯罪的动机和意图,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第17起许某1案,刘某没有进行看管;第18起王某3案,仅背着姚某官的包,没有实际参与该案件的实施过程。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不构成绑架罪,涉嫌非法拘禁罪。二、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三、坦白;认罪、悔罪;在参与的4起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初犯。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开庭时辩解称邵某1、项晨这两起不是赎金,是签的借条,是赌资;其不是恶势力成员,不是姚某官一伙的人员,其没有拿一分钱;第11起徐某1案,是叶某国把其和徐某1骗到菲律宾的;第12起邵某1案,2018年4月4日其回家祭祖了,不在菲律宾,没有诱骗邵某1,邵某1是自己自愿去菲律宾去搏一搏,其它事不知情;第13起项晨案,邵某1、项晨是一起去的菲律宾,他们商量后自愿去的,不是其诱骗去的,项晨、邵某1在赌钱的时候,其不在菲律宾,签证是叶某国办理的;第14起万某案,万某赌博时其也在赌博,其在欧卡达赌的,万某在COD赌的,万某是自愿去的菲律宾,其没有伙同余某诱骗。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认为:第11起徐某1案,是叶某国诱骗的徐和朱某,索取的80万元赎金,朱某并没有分到一分钱;第12起邵某1案,朱某只是联系去菲律宾赌博,未参与后期的绑架行为,未分得赎金,应认定为从犯。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二、如构成绑架罪,应认定为从犯。三、起诉书中12、13起案件应作为一起。四、认罪认罚、悔罪。五、未分得赎金。六、被害人邵某1已出具谅解书。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开庭时辩解称第4起孙某1案,是陈某光指使其去机场接机,视频是陈某光安排其拍的,其没有殴打孙某1,银行账户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赎金的。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从犯。二、坦白。三、认罪。

被告人吴某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开庭时辩解称其在菲律宾是担任账房的工作,听从老板安排出码、办理机票、签证,收款只提供账号,其他的事情并不清楚;第1起潘某、袁某1案,没指导他们赌博,其是账房工作,没有能力指导他们赌博,其账户没有收到过100万的交易记录;第3起夏某1案,其不认识这个人,这段时间其不在菲律宾,也没有帮他们办理机票和签证,50万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打入的。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认为:第1起袁某1、潘某案,未看到袁潘向吴某碧转账100万的记录;第3起夏某1案,夏某1的签证是秦某强办理的,不是吴某碧办的,夏某1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吴某碧不在场。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涉嫌的罪名应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未指导、监管潘某、袁某1赌博;未主动提供账户给他人转账;未帮助夏某1办理签证、购买机票,不认识夏某1;其因在赌场工作才会牵连在案,与其他被告人不是同伙关系;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二、坦白;从犯;初犯、偶犯。

被告人顾某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开庭时辩解称公安机关找到其之后才知道比索币跟人民币的汇率换算;第15起张某2案,张某2是印爱国介绍给其的,其跟印爱国实话实说说是赌博,张某2不知情,没收到姚某官的钱,1500元是因为钱某欠其的;第16起周某1案,周某1其没见过面,是钱某让其要的姚某官的微信,之后张某2一起去的;其他犯罪事实第5起张某3案,护照不是其帮他办的,其没有诱骗张某3去,没有参与绑架,两人是一起在赌场赌钱,其也是不知情的。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犯罪情节较轻。二、胁从犯。三、坦白。四、初犯、偶犯、悔罪。

被告人孙某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开庭时辩解称第18起王某3案,不存在伙同、诱骗,其不是托,不认识王某3,这些事不是其自愿做的,是被迫的。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二、坦白。三、认罪、认罚。四、从犯。

被告人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开庭时辩解称第14起万某案,其没有诱骗,万某本身就是赌客,其也是以赌客的身份,其没指导万某,只是在旁边陪着看,也未限制人身自由。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认为:第14起万某案,万某是一个经常前往澳门等赌场资深赌客,万某对打台底知情,万某前往菲律宾赌博是自愿的,不存在起诉书中所称的诱骗,余某也未实际参与对万某的殴打、拍视频索要赎金,根据现有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余某无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余某没有绑架万某的主观故意。二、没有参与监禁、殴打万某。三、余某在本案的身份是与万某结伴前往菲律宾的赌客。四、万某对赌博知情,不存在诱骗。五、即便余某知晓“打台底”也不构成绑架罪,应认定为诈骗罪。六、自首;无前科。

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香港籍陈某光(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罗某忠、吴某碧、颜某(批捕在逃)等人依托菲律宾马尼拉云顶赌场“精英贵宾厅”以“到菲律宾出码赌博或办理贷款,包办签证、吃住、机票”,诱骗大陆居民赴菲律宾后,利用人民币与比索币汇率差(约1:8左右),采取签订人民币借条、给付相同数目比索币赌博筹码的方式,待被害人输光赌资后以索要欠款为由,通过殴打、威胁被害人,并向被害人亲友通过电话、在线视频进行言语威胁或发送被害人被看管、殴打视频等手段,以杀害、伤害或扣押被害人为要挟,向被害人亲友索要赎金,先后绑架王某峰、秦某强、姚某官、周某圣、周某(已起诉)、吴某(已起诉)等人,共获取赎金100余万元。后被告人王某峰、秦某强、姚某官、周某、吴某、周某圣、蒙某斌、张某春、张伟龙(另案处理)、陈某、周峰(已起诉)、王某全相继入伙。在菲律宾形成了以陈某光为首要分子,罗某忠、姚某官、周某为重要成员,颜某、王某峰、蒙某斌、吴某碧、周某圣、周峰、吴某、王某全、秦某强、张某春、张伟龙、陈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发展以来共实施绑架作案9起,非法拘禁1起,索取赎金245余万元。

2018年1月份左右陈某光回到香港,部分成员回国,姚某官、周某等人仍在菲交叉结伙作案3起。同年3月23日至4月4日,姚某官伙同被告人叶某国、职某科、周某等人,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某1实施绑架,姚某官等人索得赎金80万元。在具备一定经济基础、有赌厅出码支持后,姚某官通过吸纳重组、招募扩充人员的方式,迅速在菲律宾形成以姚某官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叶某国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职某科、王某斌、宋鋆(另案处理)、秦某、刘某、朱某、王某全、顾某华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8年3月至5月,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菲律宾Okada(以下简称欧卡达)赌场“德晋世纪赌厅”为依托共实施绑架作案8起,索取赎金216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另查明,位于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街××房××幢××室系被告人王某峰与田甜于2011年2月购买,2014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该房产归王某峰所有。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6月、11月、12月对该房产查封,最后期限至2021年12月11日。

位于江苏省兴化市××五里××路××号房产(面积793.79平方米),江苏省兴化市新华居委会建设东路南区××幢××室××平方米)均系被告人叶某国与陶小芳购买,2014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2-6号房产双方各一半,7幢608室归叶某国所有。2018年12月5日,2-6号房产被兴化市人民法院查封,期限至2021年12月4日。

被告人姚某官、罗某忠在询问过程中,反映在菲律宾赌场有吴国松等人涉嫌绑架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019年4月11日,经被告人王某峰提供有效线索,在王某峰的协助下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道××楼内将涉嫌绑架罪的同案犯秦某强抓获归案。

关于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本案定性的问题。经查,除第5起、其他犯罪事实第3起,被告人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诱使被害人参与赌博,后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将被害人扣押控制,并以殴打、电击、枪指、言语等手段相威胁,联系被害人亲属,逼迫被害人亲属按指定的时间、方式交付钱款。被害人亲属得知被害人被扣押、殴打,因担心被害人的安全而不得不交付赎金,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