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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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案例要旨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本案中,陈某光纠集被告人罗某忠、吴某碧等人依托菲律宾马尼拉云顶赌场“精英贵宾厅”以“到菲律宾出码赌博或办理贷款,包办签证、吃住、机票”为由诱骗大陆居民赴菲律宾后,利用人民币与比索币汇率差,采取签订人民币借条、给付相同数目比索币赌博筹码的方式,待被害人输光赌资后以索要欠款为由,通过殴打、言语威胁被害人,并向被害人亲友通过电话、在线视频进行言语威胁或发送被害人被看管、殴打视频等手段,以杀害、伤害或扣押被害人为要挟,向被害人亲友索要赎金,先后绑架王某峰、秦某强、姚某官、周某圣、周某、吴某等人。后被告人王某峰、秦某强、姚某官、周某、吴某、周某圣、蒙某斌、张某春、张伟龙、陈某、周峰、王某全相继入伙。在菲律宾形成了以陈某光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罗某忠、姚某官、周某为重要成员,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峰、蒙某斌、周某圣、王某全、秦某强、张某春、陈某为组织成员,积极实施、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处罚;被告人吴某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沂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