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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8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顾某、姜某向被害人俞政承认错误,并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俞某人民币22000元;被害人俞某对两名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自愿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刑事控诉和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公诉机关亦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决定书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一、准许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二、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某撤诉。
(三)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符合以协商和解和赔偿为特征的恢复性司法的要求。传统主流刑事理论认为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是一种以公诉罪为主线,关注惩罚的理论,强调的是国家的权威性,犯罪被认为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和对法律的违反,刑事诉讼通过仪式化的正式规则表明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和惩罚的象征意义,被害人具体法益的恢复以及被害人与犯罪人关系的修复并不是主要目的,而是一厢情愿地被淹没在对犯罪的惩罚之中;但是,随着被害人学研究的深入和日益广泛的影响力以及对传统司法的种种弊端,诸如一方面重刑化,监狱人满为患,另一方面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资源相对有限所引发的对以监禁为核心的刑罚结构功效的怀疑和批判,引发了当今世界范围内的以协商和解和赔偿为特征的恢复性司法改革运动,表明刑事司法理论从以犯罪人为中心到犯罪人——被害人为中心的模式转换趋势,预示着刑法目的惩罚与恢复的调和是一种发展的必然,将更多地强调刑事调解与协商。本案中,法院没有采取传统的处理方法,做出的允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处理体现了一种新的刑事调解模式,它已经偏离了传统报应性司法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更有利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