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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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4
原告认为:被告于2020年11月20日才支付给原告,逾期付款达32日,给原告造成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6363.67元。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协议法律关系中,作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行政协议,除非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行政优益权,变更、解除协议的除外。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作为征收人的西城征收办因公共服务目标的需要对原告承租的房屋进行征收,在被征收人梅某某将房屋交予征收人拆除后,其赖以生存居住的房屋转化为相应的货币补偿款,因此补偿款的及时发放关系到被征收人巨大的经济利益,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生活的保障与稳定。本案中西城征收办未按照约定期限及时支付补偿款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即使协议未约定违约条款,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西城征收办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赔偿梅某某逾期付款的损失16363.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