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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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我国《土地管理法》确实规定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目的在于延续宅基地分配公平优先原则的同时,遏制宅基地无序扩张和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但是,实践中因继承、买卖、与户籍管理制度的衔接等原因,确实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对此应区分形成原因分别处理,而不能简单地一撤了之。本案中,当事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家中有多人,住房困难,经村集体同意,出资购买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且颁证时,其子已满16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成年人,已具备分配宅基地的资格。现其子虽早已结婚成家,达到分户标准,但是与当事人仍没有分户。因此,当事人虽然存在的一户多宅问题,但是符合分户条件,撤销其宅基地使用证无实际意义。
行 政 裁 定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