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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酒后挪车发生交通事故,男子获缓刑!

2024-07-31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挪车而短距离驾驶机动车,对被告人王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因本案于2023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3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在本溪满族自治县**镇**饭店饮酒,席间,其欲将停放在饭店门前的车辆挪至路边停放,遂在酒后驾驶辽EP××**号小型越野轿车倒车停放时,车辆与后方赵某某驾驶的停在路边的辽A0××**号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0.3mg/100ml。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挪车而短距离驾驶机动车,对被告人王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