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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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5
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诉称其所利用的土地是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内的土地及荒废土地,并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书。
宣判后,原告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公司租用他人土地建设厂房并非违法占用且被告处罚决定畸重为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