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征拆维权:乱占耕地进行非农建设应当依法处罚!

2024-08-05

一、案件回放

2017年3月,原告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占用某镇某村7组集体土地建造砖混钢结构厂房用于床上用品加工。该厂房非法占用的土地为828.7平方米,套合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28.7平方米均不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817.78平方米占用的为耕地,10.92平方米占用的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原某市国土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了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违法情形,遂前往现场初查、勘测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

2018年3月6日,原某市国土资源局监察中队建议立案查处,原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12日经呈批立案。2018年4月11日,原某市国土资源局向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其违法事实、拟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受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等。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于同日收悉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原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2018年5月2日,原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皋国土资罚(2018)06060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28.7平方米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7348.1元。

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诉称其所利用的土地是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内的土地及荒废土地,并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对耕地和农用地进行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原则。本案中,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某镇某村7组集体土地建造砖混钢结构厂房用于床上用品加工,虽然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交了土地租用合同,但其建房行为未办理批准手续、违反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改变了原土地的农业用途,被告认定其构成违法占地事实清楚。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的唯一处罚的措施即是拆除建筑物、恢复原状。本案中,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某市自然资源局对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的处罚,量罚适当,不存在畸重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听证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中,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某纺织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认定的基本违法事实、拟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受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等,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公司租用他人土地建设厂房并非违法占用且被告处罚决定畸重为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要旨

违法用地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土地利用的分类和规划制度,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不以行为人使用的土地是否系有偿流转为判断标准,而要看使用土地有无办理批准手续、有无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等因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兴建厂房,且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政机关应认定为违法占地,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