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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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经调查,毕某生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去世后理赔款15000元由毕某妻子和儿子领取并用于开支。毕某妻儿对借条上毕某的签名予以认可。经法庭释法,毕某妻儿意识到领取毕某死亡后的理赔款属于毕某的遗产,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毕某所负的债务。经调解,王某表示考虑到毕某已去世,其妻子独自照顾两个孩子不容易,且双方原来关系很好,不再要求支付利息,只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即可。毕某妻儿同意并当庭支付王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毕某死后的保险理赔款15000元作为遗产,死后由其妻儿作为继承人领取,其妻儿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毕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