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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该向谁主张权利?

2024-08-26

案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借款虽然发生在毕某及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王某事后未取得毕某妻子的追认,且王某也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毕某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故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王某和毕某系远房亲戚,毕某生前于2020年1月24日向王某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为1分,使用期限为1年,并向王某出具了借条。

2021年毕某因病去世。王某持借条向毕某妻儿索要欠款,毕某妻子、儿子均称不知道该借款,不予偿还。王某于2024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毕某妻子、儿子偿还该笔借款。

“我丈夫在世时没有告诉我借钱的事,我不知道,我不应该还款。” 法庭上,毕某妻子辩称,其对借款之事不知情,且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偿还。

经调查,毕某生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去世后理赔款15000元由毕某妻子和儿子领取并用于开支。毕某妻儿对借条上毕某的签名予以认可。经法庭释法,毕某妻儿意识到领取毕某死亡后的理赔款属于毕某的遗产,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毕某所负的债务。经调解,王某表示考虑到毕某已去世,其妻子独自照顾两个孩子不容易,且双方原来关系很好,不再要求支付利息,只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即可。毕某妻儿同意并当庭支付王某。




律师说法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毕某死亡后,其妻儿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毕某向王某借款后死亡,该欠款并不当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借款虽然发生在毕某及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王某事后未取得毕某妻子的追认,且王某也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毕某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故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毕某死后的保险理赔款15000元作为遗产,死后由其妻儿作为继承人领取,其妻儿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毕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