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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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某村六组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