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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现原告周某在公交车内因车辆驾驶员的紧急刹车行为受伤,且被告公交公司对此事实不予否认,不能认为其尽到了对乘客周某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原告周某认为,她是因为公交车驾驶员李某急刹车行为导致自己受伤,故李某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雇佣李某的一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被告李某则辩称,其与公交公司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且本次事故发生在李某工作期间,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而本案的另一被告公交公司亦对李某的辩解不持异议。于是,办案法官向原告周某详细解释了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归属的规定,周某同意撤回对驾驶员李某的起诉,只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的一番耐心的释法明理,被告公交公司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法律责任,同意赔付原告周某的各项经济损失。经双方反复核算各项费用单据后,原告周某与被告公交公司终于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元,以分期付款六个月方式履行,本案至此画上了圆满的句点。
裁判理由
乘客自上公交车那一刻开始,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即负有安全运输的义务。这里的“安全运输义务”又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二是保障乘客随身携带财产的安全。在人身安全方面,法律对承运人的要求十分严格,除非具有法定的免责条件(即乘客自身健康原因和乘客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否则承运人对乘客的伤亡均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财产安全方面,只有在承运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乘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