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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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二审判决理由如下: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涉案车辆登记所有人为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购车合同亦并非B签订,故B代付部分车款、缴纳部分车辆保险费的行为与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构成债权债务合同关系。B主张双方对于车辆所有权另有约定,其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实,且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对此也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根据证据规则,按照现有证据判决车辆所有权并不归属于B,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无不当。至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