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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维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024-10-14

一、案件回放

2014年10月18日,陆某及其配偶余某(乙方)与宋某、顾某、宋某波(甲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包)合同》,约定甲方将16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包)给乙方,由乙方占有、使用、收益。合同特别约定:宋某负责在转让的土地上为陆某承建六米层高的一层半生活、生产简舍,并负责接通水、电等设施,负责办理与村委会和一切相关方面的手续。

2014年11月10日,陆某、宋某共同作为甲方,与乙方案外人桑某签订建房合同,约定:1.以包工包料方式将建房工程承包给乙方……4.在施工中,若有主管部门不许施工,损失由甲方负责。2015年春节前施工完成。2015年11月4日,某镇政府向宋某发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确认房屋属违法建筑,要求宋某拆除。

2016年5月16日,某镇政府向宋某发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决定实施强制拆除。同年5月24日,房屋被强制拆除,造成陆某财产损失。陆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宋某、顾某、宋某波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二、裁判理由

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包)合同》,该合同附件约定,宋某一方负责在转让的土地上为陆某承建六米层高的一层半生活、生产简舍,并负责接通水、电等设施,负责办理与村委会和一切相关方面的手续。流转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并捺印指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流转合同附件二虽约定在转让的土地上建造简舍,但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承包活动中,法律并未禁止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而是要求必须经过依法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双方当事人合同附件中,也明确约定“办理与村委会和一切相关方面的手续”的条款,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也确实约定了法定的审批事项。因此,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主张合同无效,于法无据。
根据附件约定,就建房的相关问题由宋某、顾某、宋某波负责办理与村委会和一切相关方面手续,因此房屋最后被镇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主要责任应由宋某、顾某、宋某波承担。因违法建筑现已被拆除,故判决宋某、顾某、宋某波赔偿陆某经济损失。

三、案件要旨

在土地承包活动中,法律并未禁止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而是要求必须经过依法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于法无据。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