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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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委会讨论,依职权提起再审,并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0)京0102民再1X号民事判决:一、撤销(2014)西民初字第0073X号民事判决;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某管理局向冯某某支付面积差额赔偿款657.20万元。某管理局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2021)京02民再20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本案诉讼对房屋实际面积的认定旨在判断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约定,系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民事法律事实进行判断,不涉及对国家机关行政行为效力的判断,证载面积变化的或然性不应对本案民事法律事实的确定产生影响。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经依法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的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测绘,就涉案房屋实际面积出具了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对测绘的人员资质、程序等问题不持异议。上述证据足以推翻涉案房屋产权证中对于房屋面积的记载。
三、案件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