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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建千亩人工湖,违法占用村集体土地,法院最终确认了征收方占地行为违法,同时判令征收方作出补救措施。

2024-10-16

一、案件回放

黄某是河南省某市某镇西某村的村民,在村里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承包地。2018年,某市人民政府启动了“千亩人造某某湖”项目,该项目计划占用包括黄某所在村组在内的土地。在未依法进行征收的情况下,当地占用了该村部分土地。黄某对当地这种违法占地行为不满。他进一步发现,村集体土地,已被占地方挖了一个面积约200亩左右、均深1.6米的土坑。

黄某通过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某市国土局申请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结果显示,“千亩人造某某湖”项目和“征地批复、勘测定界图、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相关信息均不存在。

黄某认为,政府在未取得用地批复、未经其同意并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占用其承包地施工挖湖,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某市人民政府未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能证明其占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法院认为某市人民政府的行为构成违法占地,支持了黄某请求确认某市人民政府强行占用其承包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政府应采取补救措施。

某市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进一步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认为某市人民政府在未依法对黄某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强调某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及时足额发放补偿款项。

黄某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出将承包地恢复原状并返还该宗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涉的某某湖项目是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统领城市建设提质工作的“五个一工程”中的重点项目之一,涉及某市的整体设计及长远规划,包含案涉农用地在内的某某湖景观规划设计已经批准,某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黄某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其所承包土地客观上已不能恢复、返还,因此,原审法院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目前土地补偿款项大部分已经发放。某市人民政府应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及时足额发放补偿款项,以保护被占用土地农户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二审判决,驳回了黄某的再审申请。





三、案件要旨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体现了法院在处理违法占地案件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态度。同时,本案也强调了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必须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此案的情形在征地实践中并非个案,属于较为常见的违法占地行为。而且值得咱们警惕的是,征收方这种“未买票先上车”的行为,可能会直接造成咱们农民朋友在土地补偿和社保安置等方面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一定要及早发现,及早维权。当面临此类违法占地问题时,也要积极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错失良机,方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