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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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由于案涉手机在遗失时已使用了2年,市场价值有较大的贬损,故原告主张按原始购买价格赔偿损失金额不具有合理性。经法院释法明理、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赔偿原告1500元。
如果拾得人或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遗失物损毁、灭失,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重大过失是指拾得人或有关部门在保管遗失物时,没有尽到一般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遗失物损毁、灭失。例如,拾得人将捡到的珍贵字画随意放置在潮湿的环境中,致使字画发霉损坏,这种情况下拾得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再如,有关部门在搬运遗失物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遗失物损坏,有关部门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