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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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本案争议焦点为:出售案涉房产的增值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经查,案涉房产的购买、持有、出售均由小明代替其母亲操作,小美主张售房款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案涉房产售卖款的增值部分,小美无权在离婚纠纷中予以分割。该判决现已生效。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权利归属,应充分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对案涉房屋的付出予以考量,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房屋权利人,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