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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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一、案件回放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土地。但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将租赁到期日定为自然年度结束,并没有考虑到农作物的种植季尚未结束。强行腾退土地,必然铲除尚在成长期的农作物,将会造成极大的浪费,有违《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此种情形下只能待当季作物成熟后再行腾退。故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在租赁土地上的作物种植现状和生长周期,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2023年8月被告陈某和将案涉土地腾退给了原告潘某,本案顺利实现案结事了。
三、案件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