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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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在审理诬告陷害案件时,犯罪构成方面必须注意考察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对于向行政机关投诉,对行政行为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能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河南省周口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以(2020)豫1626刑初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无罪。宣判后,公诉机关周口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提出撤回抗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豫16刑终44X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律师说法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在其养殖场生猪遇不明原因死亡、感染后向乡政府有关防疫部门进行报告,其认为符合非洲猪瘟症状,如果强制扑杀应按照非洲猪瘟的标准进行补偿。何某在未达到其诉求的情况下向国家农村农业部反映,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避免遭受更大损失,且农村农业部是农牧局的主管部门,不属于司法机关,何某主观上并不是为了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何某对动物疫病知识缺乏一定的了解,对非洲猪瘟症状了解不全面或认识偏差,加之在畜牧防疫部门未对其送达书面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对畜牧防疫部门的检测结果及政府补偿标准提出质疑符合常理,即使有错告或检举失实的行为,但其并不具有陷害的目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捏造事实,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且司法机关尚未对被举报人启动司法程序,未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客观上也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何某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