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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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案例要旨
本案中,王某与其母亲冼某共同接收了温某的彩礼,且冼某将部分彩礼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和其他花销,则冼某应当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以便查明彩礼的具体数额、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男女双方有无其他相互往来的大额费用等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相关事实。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前提下,加之王某与温某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温某对其与王某未能缔结婚姻存在明显过错,故冼某与王某应当依法向温某共同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
王某、冼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王某、冼某主张温某悔婚在前,收到的彩礼已经置办婚礼花掉大部分,不应退还5.2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王某、冼某主张温某应当赔偿王某辞职期间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