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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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律师说法
“互殴”是基于主观上的伤害故意所客观实施的互相伤害的行为,其与“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在于防卫意图的缺失。“互殴”一般可区分为相约型互殴与突发型互殴。相约型互殴可简称为约架,也即双方在事前先约定了相互斗殴的时间、地点。在这种情形下一般可排除正当防卫的成立。突发型互殴,日常生活中突发型互殴主要表现为因琐事,如邻里纠纷或一时冲动等原因双方突然进行相互攻击,此种突发型互殴一般在案件性质和正当防卫的认定中容易产生争议。
本案中,根据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来看,刘某在与张某争执过程中,先用铁锨击打被告的腰部,此时对张某来说存在不法侵害,后张某用双手抓住铁锨防止刘某继续实施攻击行为,在争夺铁锨过程中,张某多次口头制止刘某的辱骂无效后打了刘某耳光,后在双方拉扯过程中将刘某带倒在地。此时张某的防卫对象、防卫意图及防卫时间均满足条件,结合公安机关的鉴定报告,刘某的伤情并未达到轻微伤标准,未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也未对张某的行为作出处罚,反而张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故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同时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是刘某先对张某动手,张某将铁锨抢过来后并没有持铁锨攻击刘某,而是将铁锨扔掉,更能看出张某仅仅是对刘某的行为作出防卫,并不存在互殴的情形。因此本案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