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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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被告人陆某忠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对谢某与陆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陆某忠给付谢某货款人民币2.5万元(币种下同)。在诉讼期间,被告人陆某忠与刘某协议离婚,约定所有财产归刘某所有(包括登记在陆某忠名下的案涉小轿车),所有债务由陆某忠负责偿还。
江苏省无锡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9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13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陆某忠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