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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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本案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负责直播平台技术开发、软件维护等,经与董某江等人合谋,创设多款聊天直播软件供组织淫秽表演使用,借此参与色情直播的获利分成。公司技术人员唐某提供具体技术支持,进而非法获利。陈某、唐某的行为是对组织淫秽表演“舞台”的创立、策划,以提供技术支持;董某江、戴某连、李某等人投资陈某创设的多款聊天直播软件,组织客服管理团队、招募色情主播,亦参与色情直播的获利分成;客服管理团队成员胡某航、郭峰、何某、朱某钱、刘某、张某等人在董某江、戴某连、李某指使下,在直播平台内为色情主播直播、在线观众观看提供管理、服务职能。上述对直播平台的投资创设和技术开发、维护,对色情主播的招募和管理,对直播具体内容的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对组织淫秽表演行为的策划、指挥和安排等特征,均应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犯罪主体。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具体技术人员以及客服管理团队人员,因在整体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吉03刑终14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