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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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山东省XX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鲁1191刑初12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张某升提出上诉。山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以(2020)鲁11刑终1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