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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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案例要旨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叶某(男)曾是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6月12日至2022年2月23日期间,双方合作经营某公寓项目,但未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亦未具体约定分红及风险负担。其中项目支出皆由李某负责。
叶某辩称,该协议系其出于维护与李某的情侣感情而出具,无法表明双方有直接借贷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综上,法院判决叶某向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情侣之间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一般宜认定为赠予,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如给付之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或分手之后,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男女双方在享受甜蜜恋爱的同时,应保持头脑清醒,在考虑自己经济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合适的方式向对方表达爱意。若双方多次发生数额较大的经济往来,最好提前作出明确约定,注明款项的性质是借款或赠与。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