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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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2021年6月3日6时28分,另案被告人谭某财驾驶小汽车搭载被告人招某富行驶至广东省罗定市XX镇路段时发生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谭某财在事故现场停留观望片刻后,将车往前开了几十米停车,由招某富步行回到事故现场再次察看情况,随后谭某财搭载招某富驾车逃离现场回到谭某财经营的修理厂。后招某富驾驶摩托车搭载谭某财再次返回事故现场详细察看现场,但二人均未报警,又再次返回了修理厂。在修理厂内,谭某财打电话叫来了谭某游,招某富要求谭某游为谭某财顶包,遭到谭某游的拒绝。招某富为了防止司法机关追查到谭某财,将肇事小汽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拆掉丢弃,又将谭某财修理厂内的监控视频电源线拆掉,再把驾驶回现场察看情况的摩托车开到野外抛弃。后公安机关通过道路监控锁定了嫌疑人,先后将谭某财、招某富查获。
宣判后,被告人招某富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粤53刑终6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