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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法院:以办理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北京市户籍、回购兰博基尼汽车为由,骗二人140万元,构成诈骗罪

2025-03-13

案例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摘录)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7年9月17日及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艾某某在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先后以为被害人李某办理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北京市户籍为由,骗取李某人民币共计25万元。


二、2023年1月,被告人艾某某在本市朝阳区以回购兰博基尼汽车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购车款人民币115万元。被告人艾某某后被抓获归案。赃款已损失。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艾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其希望能早日回归社会,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赔偿被害人,其家中还有两个未成年人孩子需要父亲的陪伴和关爱,其真诚悔过,综上,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艾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7年9月17日及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艾某某在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先后以为被害人李某办理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北京市户籍为由,骗取李某人民币共计25万元。二、2023年1月,被告人艾某某在本市朝阳区以回购兰博基尼汽车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购车款人民币115万元。


被告人艾某某后于2024年2月1日被抓获归案。赃款已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应责令被告人艾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何某某的相关经济损失。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艾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34年7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行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艾某某退赔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将其中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将其中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何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