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125-618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6层
2025-03-25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刘某二人所签《离婚协议书》属有效合同。对案外人王某某的债务33.6万元已于2019年10月10日在拆迁补偿款的900万元中偿还,而该笔债务又在离婚协议书中作为共同债务重复计算,应属刘某虚报并隐瞒未分割的共同财产。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