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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机关的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减损的认定

2025-07-28

01 案件回放

      1988年3月,高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高某承包案涉荒山林场。1995年1月双方签订合同,约定高某承包荒山约250亩,承包期限至2016年1月,承包期间一切附属物归高某所有,税金等一切费用由高某承担,到期后高某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期间内如果村集体或国家需用时,村集体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承包荒山,但一切附属物归高某所有。2005年12月,原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案涉国家级森林公园。高某承包的案涉荒山被划入该国家森林公园。高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郑市政府)、某林业局、某管委会对其承包的250亩荒山上的所有森林及附属物划入国家级森林公园及公益林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豫**行初**6号行政判决:新郑市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法对高某原承包的荒山上的附属物作出补偿决定。新郑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豫行终1**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新郑市政府系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案涉林地由高某自1988年与所在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后,开始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内容约定看,高某签订合同的收益来自于对果树及成材林的经营管理。高某原承包的荒山被划入国家级森林公园,虽然没有行政决定确定征收该荒山及荒山上的林木,但划入国家级森林公园之后,对高某行使树木所有权产生了管制,高某对案涉林地承包经营受到了限制,其承包经营权利的减损客观存在,新郑市政府应当对高某的损失进行补偿,认定行政机关要采用类似征收的办法,对该管制行为产生的损害进行补偿并无不当。

03 案件要旨

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等作出的限制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明显减损,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