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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张某与李某达成了口头协议。李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承担代收张某劳务费的责任,并以甲公司的名义向相关方开具了发票。2024年9月,甲公司进行了简易注销。在此期间,甲公司代为收取张某的劳务费累计超过14万元,并开具了22张发票,由此产生的税费约为1千余元。李某负责管理甲公司的账户,将代收的劳务费转入自己的账户,随后再将劳务费转给张某,总计已返还10万余元,尚有3万余元未结清。2025年5月,张某将李某诉至济南市**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剩余的3万余元劳务费及相应的利息。李某辩称,对剩余的3万余元劳务费不予认可。该笔款项实际是支付给会计公司员工的工资,其中包括28个月的会计工资8千余元、柜台费1万余元以及其他税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