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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龙、陈某、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至10月,程某龙经马某龙(另案处理)介绍,根据上家提供的车辆定位信息前往指定地点寻找目标车辆,并安装GPS定位设备,非法获取被害人行踪轨迹信息,每单获利500至600元。程某龙看有利可图,又把这门“生意”介绍给了朋友陈某和程某。此后,三人按照上家指示,轮流在目标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设备。经查,截至案发,程某龙违法所得22700元,陈某违法所得12079元,程某违法所得6775元。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关系个人隐私和生命、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获取、兜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系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