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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购买的抵押车竟被强行拖走,能否要求退款?

2025-10-27

【案例要旨】

出卖人方某未如实告知车辆已设立抵押的权利负担,导致车辆被抵押权人扣押,李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

需要强调的是,若出卖人在交易时已完整披露车辆抵押情况,买受人在明知权利瑕疵的情况下仍自愿交易,则应视为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此时因抵押权实现导致的损失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李某与方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以75000元价格购买二手轿车一辆。合同履行过程中,方某依约交付车辆,但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后近两年间,李某一直正常使用该车。

2025年2月,李某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期间,某担保公司将案涉车辆强行拖走。该公司主张,该车系原车主方某向担保公司办理抵押反担保而向银行贷款的抵押物,因担保纠纷行使追偿权。后经与方某协商未果,李某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方某返还全部购车款75000元。


经法院调查查明,方某在出售车辆前,已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以该车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的方式贷款195000元。

庭审中,方某辩称,李某购车时未主动查询车辆权利状况,且车辆交付已近两年,买受人自身存在疏忽,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李某则要求方某全额退还购车款。考虑到李某已经实际使用案涉车辆两年时间,办案法官遂从车辆折旧等角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方某向李某支付补偿款。


【法官说法】



抵押车交易在二手车市场中较为常见。所谓“抵押车”,是指车辆所有权人为担保债务履行,将车辆抵押给债权人并办理抵押登记的车辆。此类交易通常具有三个典型特征:一是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是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三是车辆流转频率较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出卖人方某未如实告知车辆已设立抵押的权利负担,导致车辆被抵押权人扣押,李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


需要强调的是,若出卖人在交易时已完整披露车辆抵押情况,买受人在明知权利瑕疵的情况下仍自愿交易,则应视为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此时因抵押权实现导致的损失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抵押车交易存在较大法律风险。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

时,务必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权利状态,审慎核实是否存在抵押登记等权利负担,切勿因价格低廉而忽视潜在风险,陷入“车财两空”的困境。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恩施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