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征拆维权:居委会系居民自治组织,无权实施房屋征收改造工作

2025-11-18

01 基本案情



   2000年,龚女士等与成都市**区**桥街道**社区居委会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使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龚女士等交纳了土地使用款,按照村里统一规划,建起了三层楼房,一层房屋用于商业经营,二、三层房屋用于居住。2020年,政府对龚女士等居民房屋进行搬迁改造,经协商,没有达成补偿协议。2021年,社区居委会把龚女士等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签订的《协议书》无效,立即腾退土地。经开庭审理,居委会撤回了起诉。后又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龚女士等签订的《协议书》解除。2022年,成都市**区法院作出(2021)川***7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涉案《协议书》解除,龚女士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判。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民终***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原审案号详见附表一);2.驳回四川省成都市**区**桥街道**社区居委会的起诉。

02裁判理由

     案涉争议的背后是地方政府对该区域居民房屋实施的征收改造活动。房屋征收以及征收补偿安置事宜,核心是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仅处理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纠纷,本案本质是征收引发的争议,需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通过征收法定程序解决,并非民事纠纷,因此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畴,一审法院按民事合同纠纷判决解除协议有误。

一方面,房屋征收改造是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居委会只是居民自治组织,根本无权实施房屋征收改造相关工作。另一方面,案涉集体土地大概率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这意味着居委会不再是案涉土地的所有权人。基于此,居委会与案涉土地及征收事宜已无实质利害关系,不具备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从协议内容来看,居委会自愿将案涉土地给龚女士等人永久使用,龚女士等人一次性付清土地占用费,居委会还需协助办理产权证书,这表明《协议书》实质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而非租赁协议。协议签订后,龚女士等人已履行付款义务并建房使用多年,成为案涉土地实际使用权人。居委会以征收为名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一审法院未审查协议性质便判决解除,存在事实认定基础缺失的问题。

居委会要求解除协议的诉求,实质是试图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该争议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此类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先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而非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一审法院跳过行政前置处理程序,直接以民事判决方式处理该争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流程。

03 裁判要旨

本案实质是政府主导的房屋征收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并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普通合同纠纷。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既无涉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该案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居委会起诉,明确征收相关纠纷应遵循行政法律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