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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为了逃避追捕驾车撞击民警执法车辆,没有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2025-12-18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及上诉人钟某犯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叶某、田某暴力拒捕的部分事实认定有误,予以纠正。关于该部分事实的定性,叶某在田某的指使下虽然有驾驶货车撞击执法车辆的行为,但车上民警未受到人身攻击,货车的推行速度也不足以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可见叶某、田某主观上并无积极追求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故意,客观上驾驶货车撞击执法车辆是为了逃避检查,并非暴力袭击,根据主客观一致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行为不构成袭警罪,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钟某等人按照同案人雷某(另案处理)的安排,组织他人在某村某路江边停车场将走私入境的冻品卸载、装运。次日凌晨,民警对该停车场进行搜查,查获冻品共计26.585吨,总价值147.7475万元。


2021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叶某驾驶货车(车尾喷涂粤A9××××号牌)搭载押车人员被告人田某,运输走私冻肉行驶至某路及某大道红绿灯路口处时,遇缉私民警拦截,叶某遂驾车逃离。当货车行驶至某大道路段,民警驾驶两辆轻型拦板货车(即皮卡车,车牌号分别为粤AS××××和粤A3××××)共同对粤A9××××号牌货车实施堵截。其中,粤AS××××号牌车行至货车车头意图逼停货车,车上民警打开车窗持工作证向货车驾驶员及车内人员表明身份,用手势示意其停车。叶某继续驾驶货车撞击粤AS××××号牌车尾部,致该车横挡在货车车头处,其仍驾驶货车推行该车向前行驶约60米,致车损严重,同时造成某大道中间近20米白色铁栅栏被撞倒碾轧,靠近右侧人行道旁的数根铁柱护栏均被撞倒。直到车上民警持枪用手势倒数,叶某、田某才停下货车并试图逃跑,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前述两辆执法轻型拦板货车的损失价格共计18250元。此外,钟某还有醉驾等犯罪事实。


案件焦点:叶某、田某在运输走私冻肉逃离过程中,驾驶车辆撞击、推行民警执法车辆,构成妨害公务罪还是袭警罪。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叶某、田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告人叶某、田某的行为还构成袭警罪;被告人钟某的行为还构成危险驾驶罪。据此,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危险驾驶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2000元。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袭警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万元。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钟某、叶某、田某等人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及上诉人钟某犯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叶某、田某暴力拒捕的部分事实认定有误,予以纠正。关于该部分事实的定性,叶某在田某的指使下虽然有驾驶货车撞击执法车辆的行为,但车上民警未受到人身攻击,货车的推行速度也不足以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可见叶某、田某主观上并无积极追求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故意,客观上驾驶货车撞击执法车辆是为了逃避检查,并非暴力袭击,根据主客观一致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行为不构成袭警罪,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此外,对上诉人钟某等人的量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予纠正。据此,判决如下:


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危险驾驶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000元。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妨害公务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叶某、田某暴力拒捕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还是袭警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两个罪名,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从立法沿革看,袭警原先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为特定犯罪,可见袭警罪是从妨害公务罪中抽离出来的罪名,二者为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关系。成立袭警罪以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同时要额外满足其他构成要件。本案中,叶某、田某暴力拒捕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没有争议,主要问题在于其二人的行为是否进一步构成袭警罪。对此,需要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进行分析辨别。


一、客观上从暴力的对象及程度区分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


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是广义的暴力,是指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有形力。此种暴力不要求直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暴力,通过对物实施暴力从而间接影响职务行为正常实施的,也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例如,通过打砸执行职务人员使用车辆或者其他设备,阻碍职务行为的,可能成立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中的暴力则是指狭义的暴力,即对人民警察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其对象只能是人民警察,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种暴力系对人民警察的人身攻击,此种攻击至少对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有具体的危险,对人身安全不具有现实危险的,不宜被认定为袭警罪。同时,从袭警罪的罪状描述来看,袭击是指出其不意的突然攻击,渐进式的抵抗,不具备攻击的瞬时性,也不宜被认定为袭警罪。


本案中,叶某、田某驾驶货车运输走私冻品逃离民警追捕,在逃离过程中,两辆执法车辆欲前后夹击截停叶某、田某二人驾驶的货车,当一辆执法车辆加速超车实施堵截时,叶某、田某二人驾车撞击该执法车辆尾部并向前推行约60米,致车损严重。从客观上看,若行为人驾车撞击针对的是人民警察的身体,能够通过撞击车辆伤害车内警察,则可以构成袭警罪。但本案中执法车辆与叶某、田某二人驾驶车辆先是并行,民警加速超车意欲截停,叶某、田某二人才撞上执法车辆尾部,并将执法车辆向前推行约60米,在整个过程中,叶某、田某二人并未直接针对民警进行撞击,向前推行的速度也很慢,事实上也未达到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同时,此种撞击也并非瞬时性的袭击,不属于袭警罪中的暴力,在客观上仅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二、主观上从实施暴力的认识和目的区分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


构成妨害公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袭警罪则不仅要求行为人对暴力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认识,还要求有对人民警察进行人身攻击的故意。若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妨害公务,过失致使人民警察遭受人身伤害,不构成袭警罪。


本案中,叶某、田某均辩称不知道当时拦车的是警察,以为是“黑吃黑”,其他同案人也供述称被要求遇到“黑吃黑”拦车抢货的要继续撞过去。经查,当晚执法的民警虽然开的都是民用号牌的车,但车上有穿着制服的辅警、有人佩戴证件,民警在截停过程中多次贴靠开窗表明身份,打手势呼叫,在被推行之后掏枪警告,在货车仍不刹停的情况下朝天鸣枪示警,最后才拿枪对着叶某打手势倒数。可见执法的民警是理性、克制地逐步加大力度的,此过程持续了一段时间、经过相当长的路段,叶某和田某坐在货车驾驶室,视野较高,应当能够意识到是警察在进行缉私执法活动。但其二人驾驶货车强行撞击执法车辆是为了逃避检查、逃离现场,而不是意欲对警察进行人身攻击,没有袭警的故意,不构成袭警罪。


综上,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在客观上存在暴力对象及程度的不同,主观上存在对暴力的认识及目的的不同。本案二被告人驾驶车辆为了逃避追捕而撞击执法车辆,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但此种暴力手段没有伤害民警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不构成袭警罪。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