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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李某某申请陕西省武功县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申诉案
裁判要旨
在刑事"长期未结案"中,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时,请求时效期间自其收到刑事诉讼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当事人虽未收到刑事诉讼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但其提出赔偿申请时视为刑事诉讼程序终结的条件已经成就的,该申请应当依法受理。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无罪赔偿案件,认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综合考量原刑事案件所判罪名、刑罚、羁押时间,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受害人日常生活、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的影响等因素,依法确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裁判要旨
对刑事赔偿申请的受理以原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为原则,但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赔偿委员会对“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以保障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实现权利救济保障和权力正常运行之间的平衡。
4、王某某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关键。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判断,需要综合全案情况进行推断,不能仅以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而简单地推导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合同未履行原因及事后态度等情况,加以综合评判。如果行为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但是其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约的现实可能性或者期待可能性,且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后续未履约有一定客观原因,事后又积极承担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主动弥补对方损失,一般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旨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行通知被拘留人亲属的义务,且不具有无法通知或有碍侦查等刑事诉讼法规定之例外情形,属于违反刑事拘留程序的行为。该犯罪嫌疑人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裁判要旨
被告人为争取立功,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贩卖毒品线索,并通过自身实施购买毒品行为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该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应当引入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来评判。基于任何人不能通过违法行为获益的司法原则,对立功行为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避免造功、买功情况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逃脱罪责。
裁判要旨
涉案财物的权属存在争议,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该财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单位的,不能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
1.对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收集证据合法性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控辩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无法在庭前会议协商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归纳争议焦点,通过法庭调查程序,对证据是否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问题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排除相关证据。
2.人民法院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材料,结合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看守所管教人员的谈话笔录、驻所检察员的记录、同监室人员的证言、被告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医院检查病历等材料,综合审查判断被申请排除的证据是否采取合法手段收集。
裁判要旨
在强制医疗案件中,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对人民法院首次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
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历经减刑后,其原判刑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在符合假释条件予以假释时,其假释考验期限应适用有期徒刑假释的情形,即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裁判要旨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公诉机关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包括提交看守所体检表、当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以及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等等。由于法律对侦查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出庭未做硬性要求,导致实践中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一些情形,侦查人员并未出庭作证,而以提交“情况说明”的方式来澄清被告方提出的侦查人员取证不合法的问题。这种做法实际上变相规避了法律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关于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既要考虑到当前的司法实际,进一步明确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庭的条件,又要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庭的要求。关于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的条件,需要综合考虑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情况。具体言之,当被告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如果公诉机关能够提供看守所体检记录、讯问过程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取证的合法性,消除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怀疑,就无需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反之,如果公诉机关不能提供看守所体检记录、讯问过程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取证的合法性,或者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取证的合法性,例如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剪辑、中断,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就需要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未按照要求出庭作证,或者虽然出庭但未能说明取证合法性,最终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裁判要旨
行为人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债权,意图达到多分配企业财产或者非法转移企业财产、逃避履行债务之目的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仅以行为人后来客观上未履行合同,就推定其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应当结合合同签订时企业经营状态、合同签订后履行情况、资金去向和用途等进行综合判断。
裁判要旨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不明确的,执行法院依据刑事审判部门作出的补正裁定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作为赃款赃物执行依据的刑事补正裁定被撤销的,相关异议复议请求应当重新审查。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