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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保单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费的条款,能否自动适用?

2026-01-19

【案例要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保险条款约定:投保人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投保人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1诉称,2017年2月20日,投保人程某2(程某1父亲)签署了人身保险投保书,投保人信息中载明投保人的手机、邮箱。投保事项中载明:投保主险终身寿险及四个附加险,主险保险金额21万元,交费年期20年。若投保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照21万元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2020年2月20日系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由于当时投保人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故无力支付2020年度保费,导致案涉保单在2020年4月21日效力中止。2020年5月15日投保人程某2身故。后保单受益人程某1于2020年5月曾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理赔遭拒赔。程某1认为投保人已经连续交费三年,保单已经产生了相应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如果用保单现金价值垫付保费,可以将合同的效力足以延续至投保人程某2身故时,如此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金额21万元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故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扣除第四年的保费后支付保险金21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续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勾选处投保人勾选为否。投保人交纳了2017至2019年三期保费。保险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2月19日向投保人手机号发送短信,提醒其在保单应交日前存费至指定账户......2020年4月15日向投保人手机号发送短信,为避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请尽早存费。2020年5月5日,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指定邮箱发送了停效通知。后又多次提醒投保人办理保单复效均未办理,被保险人在保单效力中止期间身故,根据保险合同的明确约定,保单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保险条款约定:投保人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投保人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但该用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费的条款将影响保单现金价值并可能产生相应利息,对投保人利益有重大影响,并不能当然适用,而应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进行磋商并经投保人明确进行选择后才能适用。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案涉人身保险投保书中对“续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时,是否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进行了询问,且该条后明确载明“仅当保险合同有现金价值且允许自动垫交时适用”。投保人勾选了“否”,并在投保书落款处签名,表明投保人不同意以保单现金价值垫付保费。投保书系投保人投保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人在投保书基础上进行承保,投保书构成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在投保人明确表示其不同意以保单现金价值垫付保费的情况下,案涉保险条款保费自动垫交条款不适用于本案。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程某1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了格式条款的订立及说明义务,格式条款认定的本质是其剥夺了一方当事人进行公平磋商的机会,甚至是对一方当事人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但是保险合同业务中,保险公司使用的制式条款并不当然的认定为格式条款。保险条款约定投保人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欠交的保险费,是投保人可以选择的一项权利,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费的条款将影响保单现金价值并可能产生相应利息,对投保人利益有重大影响,并不能当然适用,而应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进行磋商并经投保人明确进行选择后才能适用。


如投保人在投保时明确放弃该项权利,不能因放弃权利最后导致其损失而主张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更不能因在投保人未按时交保费时保险公司未提醒其用已经产生的现金价值垫付保费而达到延续合同期限的目的而主张保险公司未作提示义务,这对保险公司是不公平的。即投保人在未能按时交纳保费需要用现金价值垫付时,应向保险公司明确提出其主张,至少可以变更保险合同来达成其目的。


故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条款不理解的地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解释。对于可以选择的权利性条款,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如后续发生变化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以免造成利益损失。对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应明确进行解释说明,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大多可以通过全程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