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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9
01 基本案情
本案为郭某诉某县政府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行政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政府在房屋征收前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该调查认定行为是为后续征收补偿创造条件的过程性行政行为,本身不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且征收补偿决定已作出,郭某可通过复议或诉讼该补偿决定寻求救济,故裁定驳回起诉。
郭某上诉主张,该认定行为是独立的、终局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其财产权益,程序违法且结果不公,应具有可诉性。县政府辩称该行为属过程性行为,且认定正确。
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事实,并认为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02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程序是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履行的一个环节,但是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征收决定。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为依法撤销被上诉人对**县××街道××街××号两间未登记建筑的认定行为,该认定行为系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所履行的内部环节,并未对上诉人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认定错误,应通过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综上,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郭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03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程序是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履行的一个环节,但是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征收决定。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为依法撤销被上诉人对**县××街道××街××号两间未登记建筑的认定行为,该认定行为系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所履行的内部环节,并未对上诉人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来源:裁判文书网,非本所代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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