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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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朱某于2018年2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电工,工资为5500元/月。2021年10月12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朱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电气班长,合同约定工资为7100元/月。该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021年11月、2022年11月调薪,朱某的工资逐步调整至8150元/月。2024年10月14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人事部门告知朱某劳动合同条件和之前一样,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由朱某和公司各持有1份。该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仍按照8150元/月的工资标准支付朱某工资。2025年4月,朱某提出,续签的劳动合同上手写的工资数额为18150元/月,要求公司根据劳动合同上的数额补发6个月来的工资。公司拒绝,称合同中的工资数额为工作人员写错。2025年5月7日,朱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