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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离婚时“三金”该退吗?

2026-02-13

基本案情



小兰与小龙经人介绍相识,于2024年3月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然而,婚后两人长期分居两地,未能共同生活,日常相处中频繁爆发争吵,矛盾逐渐升级。小兰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婚前财产返还问题上:小龙婚前赠予小兰的“三金”(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及部分彩礼,在婚姻关系无法维系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返还。小龙认为,婚姻已然破裂,相关彩礼及“三金”理应收回;小兰则对返还的具体金额与执行方式存有顾虑,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法院审理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深入分析案情,认为此类涉及婚恋财产的纠纷不宜简单一判了之。若处理不当,极易加剧双方矛盾,甚至引发后续连锁纠纷。为此,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为突破口,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的原则,全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调解过程中,法官采用“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策略。


一方面,从法律层面为双方释法明理:《民法典》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规定,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承办法官结合本案中“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的关键事实,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读,让双方清晰知晓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另一方面,法官着重从情理角度耐心疏导,引导两人回顾相识相恋的过往,劝导双方以体面、理性的态度处理分手事宜,切勿因一时意气让矛盾进一步激化。法官强调:“好聚好散既是对过往感情的尊重,更是双方各自开启新生活的坚实基础。”经过多轮坦诚沟通与耐心调解,法官的专业素养与真诚态度打动了双方当事人。


最终,小兰与小龙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在法官的现场见证下,小兰当庭向小龙返还了“三金”及部分彩礼。该案的圆满解决,成功平息了一场可能耗时耗力的纠纷,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彰显了司法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说法

婚姻的核心是感情,是基于爱与责任的庄严承诺,不应被过高的物质要求所裹挟。男女双方在婚恋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彼此的人品、情感契合度与价值观认同,摒弃功利化婚恋观念,让婚姻回归“爱与责任”的本质,共同培育文明、健康、向上的婚恋新风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巴中市巴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