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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掌握家庭收入一方阻止配偶就医属于家庭暴力

2026-04-17

【基本案情】


陈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因残疾无独立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开支完全依赖刘某。2025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刘某对陈某实施殴打,造成陈某听觉、视力受损。刘某在知晓陈某如不接受系统治疗将产生不可逆后果的情况下,拒绝为陈某办理入院手续,并在陈某自行入院后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强制其出院。陈某妹妹为陈某垫付了入院期间相关费用。陈某因担心刘某拒绝负担后续复查医疗费用以及可能实施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如下:

1. 禁止刘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

2. 责令刘某支付陈某因本次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裁定书送达后,人民法院依据“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向辖区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监督刘某履行裁定内容。在多方联动下,刘某主动偿还陈某妹妹垫付的款项,并依医嘱陪伴陈某复查。人民法院联合公安机关、妇联、残联及属地社区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后,根据残疾人就业政策及陈某身体条件,为陈某制定相关岗位长期培训计划,帮助其实现经济独立。

【法官说法】


刘某对陈某实施殴打行为,造成陈某身体损伤,已构成身体暴力。

刘某利用其家庭经济支配地位,在陈某受伤后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剥夺就医机会,实施经济控制,对陈某形成持续性精神压制,迫使陈某服从其意志,属于精神暴力。

上述殴打行为与经济控制相互叠加、持续发生,符合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严重侵害陈某的人身权利及身心健康,陈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刘某作为家庭经济来源掌控方,负有对陈某的扶养及救治义务,其拒不支付必要医疗费用,于法于理不合,应依法承担相应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