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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案例:抢栽抢种的苗木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2026-05-15

01【裁判要旨】



国家赔偿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并不必然导致赔偿结果的发生。

在行政机关下发禁止未经批准栽种树木及其他经济作物的通告后,当事人实施抢栽抢种的行为,对该利益不应当予以保护。


02【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孟某红因诉**省**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区管委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

孟某红以认定抢栽抢种应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时间节点;其享有承包经营权,并无违法用地行为;涉案地块被批准为临时用地,不涉及征收;不能证明通告在其村范围内张贴;涉案强行清理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就应当予以补偿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及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提审或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关于被诉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本院认可一、二审法院的认定,不再赘述。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是孟某红的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据上述规定,国家赔偿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并不必然导致赔偿结果的发生。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孟某红系在行政机关下发禁止未经批准栽种树木及其他经济作物的通告后,将种植玉米改为种植苗木,因此原审认定其属于抢栽抢种的行为,对该利益不应当予以保护,并无不当。

综上,孟某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孟某红的再审申请。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