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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补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请求履行补偿职责缺乏法律依据

2026-06-26

01【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经法定程序已具法律效力后,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以补足差价,实质是否定生效补偿决定的效力并要求重新确定征收补偿利益,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02【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郭某民因诉被申请人山东省*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山东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某民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要求*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内容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不一致,**市政府驳回其复议申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县政府于2021年作出案涉补偿决定,并向再审申请人送达,再审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案涉补偿决定违法,案涉补偿决定仍具有法律效力。案涉补偿决定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供再审申请人选择,该决定已经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再审申请人请求*县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补足差价,实质是否定案涉补偿决定的效力要求重新确定征收补偿利益,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市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均无不当。郭某民提出的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郭某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某民的再审申请。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