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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2026-07-02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1日,小甲驾驶小型轿车在某路段行驶时,与小乙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小乙受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乙无责任。因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小乙将小甲和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枣庄市市中区法院,要求承担医疗费、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


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称小甲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应属于无证驾驶,因此拒绝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甲的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持有合法有效驾驶证件的不得上路行驶。本案中,案涉事故发生时,小甲的机动车驾驶证件状态属于“注销可恢复”情形,该情形按交管部门相关规定只需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即可恢复,并不意味小甲在事故发生时驾驶技能和水平的丧失。同时,事故发生后,小甲换领了机动车驾驶证,新换驾驶证的有效日期与旧证有效日期前后连续且涵盖事故发生时间,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小甲的驾驶资格、能力予以连续性确认。小甲驾驶证的“注销可恢复”状态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联性,并未实际增加驾驶车辆的危险性,与保险合同将无证驾驶列为免责情形,目的在于排除因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和能力而显著增加的保险事故风险的制定初衷不符。故对保险公司关于“小甲属于无证驾驶,小乙主张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驾驶证管理相关问题成为群众日常出行的关注焦点。在司法实践中,“驾驶证注销可恢复”状态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存在一定的争议。一方面,该状态下驾驶证已处于注销状态,从形式上看驾驶人暂不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易与典型无证驾驶相混淆;另一方面,“注销可恢复”有其特殊形成原因(如逾期未换证、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驾驶人曾取得过驾驶资格,仅需通过简单的补正程序即可恢复证件效力,与从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情形存在本质区别。对于驾驶证“注销可恢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无证驾驶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通常包含两类情形: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二是驾驶证被依法暂扣、吊销、撤销等导致驾驶资格消灭。上述情形下,驾驶人或不具备驾驶资质,或因违法被剥夺驾驶权利,驾驶行为本身具有高度违法性与危险性,法律明确予以否定评价。


其次,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适用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比如,本案案涉事故发生时,小甲的机动车驾驶证件被注销未满二年,而且驾驶证是因未及时履行换证、审验等导致的被注销。该情形只需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即可恢复,并不意味其在事故发生时驾驶技能和水平的丧失,与无证驾驶的违法本质并不相同。


最后,本案保险公司抗辩“保险合同约定驾驶证被依法注销属于免赔情形”,但该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拟定,属于典型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该格式条款中的“驾驶证被依法注销”,可分为“注销不可恢复”即永久丧失驾驶资格,与“注销可恢复”即可通过考试补正恢复证件效力两种情形。保险公司在拟定免责条款时,未对“注销可恢复”这类特殊注销状态作出特别提示说明,按照有利解释原则,应当作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解读,故该情形不能纳入保险免赔范围,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合理合法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驾驶证“注销可恢复”状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无证驾驶,也不属于保险格式条款所约定的“驾驶证依法注销并丧失驾驶资格”的情形。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要及时通过交管平台自查证件状态,留意证件的有效期限,按期换证。同时要增强法治和安全意识,依法文明出行,避免因违法驾驶面临处罚、保险拒赔等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