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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虚构“高管”办理内部入职?小心掉入求职骗局!

2026-09-17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老张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某某集团入职手续的情况下,通过社交软件及微信与小刘取得联系。为骗取小刘信任,老张虚构自己为某某集团财务总监、人事总监的双重身份,打造“手握内部入职资源”的假象。


取得小刘信任后,老张以“入职好处费”“入职费”及“家人生病急用钱”为由,先后骗取小刘人民币共计1.6万余元,诈骗所得均用于个人消费。骗取钱财后,老张便拉黑小刘微信、断绝联系,刻意隐匿行踪。


察觉受骗后,小刘于2025年10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报警。同年12月11日,老张被警方抓获归案。到案后,老张如实供述诈骗他人的犯罪事实,并自愿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老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综合该案的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老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以“内部名额”“走关系入职”为由索要费用的行为,均是诈骗的高发套路。求职应通过官方招聘网站、正规人才市场等渠道,切勿轻信“花钱买工作”的谎言。

涉及金钱往来时,务必多核实对方身份,切勿仅凭借社交软件聊天内容就轻易转账。若不慎遭遇诈骗,要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调查,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天津高法)